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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有什么, 怎么申请
发布时间:2024-11-23

从事什么业务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什么情形下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扫描件;

2、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3、公司章程扫描件;

4、三名专业人员毕业证书/身份证(个别省份需要验原件及需要业绩);

5、法人手机/公司座机/邮箱;

6、其他需要编撰材料等。

7、股权构成信息(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年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年检是指每年广电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开展广播电视节目资质经营机构进行年度业绩审核工作,对其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续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续期是指原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持证单位想要继续使用,就需要向主管部门广电局交续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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