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2.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3.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4.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需要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以及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批部门:县级单位广电局(部门地区市广电局)
4、材料清单: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原件扫描件,经营范围要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2)、公司最新章程(加盖工商查询章,彩色原件扫描件);
3)、办公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彩色原件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原件彩色扫描件);
5)、法定代表人简历;
6)、股东资料(如果股东是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章程,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章程要求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的最新章程;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公司信息:公司座机、法定代表人、三名专业人员手机号和邮箱;
8)、三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身份证(正反两面原件彩色扫描件)、简历、毕业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9)、其他需撰写的申请表、委托书等资料由我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