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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干货:认缴改五年实缴,现在要不要马上减资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预见:新公司法(2023年版)实施以后,对于以前注册的公司,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认缴出资额,选择实缴到位,或者选择减资(认缴出资额过高的),也可能需要注销后新设公司。


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实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


公司减资原因及其分类


一般而言,公司减资的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为消灭巨额出资义务。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公司注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部分公司在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与业务实际开展所需资金相差甚大,因出资期限届至或资本市场需要,公司会选择减资。

第二,为弥补公司亏损而减资。因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差距过大,为弥补公司亏损而进行减资行为。

第三,因股东退出而减资。因股东经营理念不合或者法人股东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部分股东会通过减资方式进行股权变现,退出股东序列。

虽然《公司法》未对公司减资模式进行分类,但根据前述公司减资原因的不同,实务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减资分为如下类别:

第一,按照减资后资产返还给股东的方式不同,公司减资可分为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返还出资的减资与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指对尚未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全部或部分的出资义务。返还出资的减资是指对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将部分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是指在公司亏损时,直接取消部分股权或股份或者直接减少每股的金额,以抵销应弥补的亏损。

第二,根据公司财产是否实际减少,可将公司减资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财产的一种减资形式,如前面提及的返还出资的减资。形式减资,是指虽然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额,但公司财产并未流出的一种减资形式,如前面提及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

第三,根据部分股东减资还是整体减资,分为交易性减资和非交易性减资(不同比减资与同比减资)。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部分股东进行实质减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非交易性减资是公司股东整体减资,减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我要提醒加入减资大军一句:减资有风险,办理需谨慎。

减资有两项重要的必备程序:通知债权人+公告,实践中代办只会帮你办理后面公告这项,前面这项是需要公司自己操作的,然而很少有代办或公司清楚这一规定,甚至不是专业的公司法律师也不知道该规定。

这就导致大量减资其实是违法减资,后果是减资的股东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公司务必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减资手续,以免产生其他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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