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也就是说申请ICP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占比不能超过50%。
外资申请要求;
ICP许可业务:外资占比不能超过50%
EDI许可业务:无要求,可以是100%外资
(外资:股权追溯到最终自然人核算外资比例)
4、申请外资ICP、EDI许可相关材料;
1、《业务申请信息表》;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需含“经营电信业务”);
3、法人身份证(法人为外国人的需提供:居住证、就业证、shebao证明、劳动合同、护照);
4、中外投资者的登记证明、主营业务介绍(公司提供)或基本履历信息(自然人提供)(登记证明包括:如股东为中方自然人,需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如股东为中方企业法人,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如股东为外方自然人,需提供其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如股东为外方企业法人,需提供公司登记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5、外方主要投资者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6、3名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及这3名人员近一个月的shebao证明彩色扫描件——shebao清单最后准备;
7、网站域名证书彩色扫描件(要求注册所有人必须为申请公司);
8、签章材料;
审批时间
1. 形式审查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信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实质审查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