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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许可证(知识分享)怎么办理指南(短视频上线办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申请条件

1、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但也可能因为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持证者可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经营。有效期届满后,持证单位想要继续使用,就需要向主管部门广电局交续办申请。经过审核和审批后才能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广播3

办理的流程为:

1、企业向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同意后,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新闻出版广电局;

3、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企业等待通知;

5、批准同意的,为申请机构核发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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