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外资 ICP 许可证(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许可证)的流程较为复杂,以下是一般的流程须知:
一、外资 ICP 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公司是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应为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大陆公民。
外资占比不超过 50%。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对于外资是港澳的企业,有设限和不设限的情况:
若外资是港澳的,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jinxian于经营类电子商务)、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jinxian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若外资是港澳的,提供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外资企业申请 ICP 备案的说法并不准确。外资企业如果要在中国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相关规定,需申请的是外资 ICP 许可证(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许可证)。
外资企业申请外资 ICP 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向信息通信发展司申请,获取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审批部门:信息通信发展司;
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加盖工商调档查询章)、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中外方投资者的有关证明材料、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外方股东中占比最大者,占外方总出资额的 30% 以上)、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步骤:准备齐全电子材料向当地管局官网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系统会提交到通信发展司再次审核;网审通过后,准备相对应的纸质材料递交给通信发展司,等待审核。
凭审定意见书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构:各省商务厅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商务部审核批准(只是一级股东有外资的不用走此流程);
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3)公司注册资本;(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信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
外资 ICP 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
申请公司是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应为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大陆公民;
外资占比不超过 50%;
从事全国业务范围业务的注册资金至少 1000 万,业务范围只在省内的注册资金至少 100 万。
对于外资是港澳的企业,增值电信业务中,港澳股权比例有设限和不设限的情况:
外资如果是港澳的,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jinxian于经营类电子商务)、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jinxian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外资如果是港澳的,提供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专业的服务机构,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