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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许可证(VPN 许可证)远程访问虚拟网
第二类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许可证(VPN 许可证)的定义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许可证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关于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 VPN 业务的从业许可1。在 2003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虚拟专用网业务从基础电信业务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增值电信业务分类,即 B13 类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 TCP/IP 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 IP 隧道等基于 TCP/IP 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1。


VPN 许可证的办理


办理条件1:

公司资质: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注册资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者公司不涉及外资)。

人员要求: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信誉能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守法记录: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设施技术: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办理材料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相应的服务器设施和人员情况。

相应的人员shebao证明。

其他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1:

准备材料:按照上述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相应的通信管理部门。如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VPN 业务,则提交至工信部;仅在当地省市开展业务,则提交至省通管局。

审核:通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能会要求补充或修改材料。

实地检查(部分地区可能有):通信管理部门可能会对企业的场地、设施等进行实地检查,以核实企业是否具备开展 VPN 业务的条件。

审批发证:如果申请通过审核且符合要求,通信管理部门将颁发 VPN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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