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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有什么 用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4-07-08

什么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2.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3.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4.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需要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4、公司章程; 

 5、少于三名从事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和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证书)等材料、五名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编、导、摄灯、剪、服、化、道等)。



未申请却开展业务有何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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