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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是什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业务介绍

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申请时间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0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0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0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0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0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0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0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0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0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无外资投资)06、办公场地证明;0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许可证_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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