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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请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全在这

什么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开展哪些业务需要办理此证?

从事电视剧、动画片、专题专栏片、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短视频等视听类节目的制作和发行,以及节目版权交易和代理交易的,或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就需要办理此证。

办理条件:
1、经营范围:必须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相关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以进行变更)
2、股东:必须追溯到自然人,不能有外资股东。
3、人员:3名专业人员: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相关专业:广播电视编导、电视节目制作、摄像摄影、动漫设计与制作、导演、新闻采编、新闻制作、动画、影视后期制作等广播电视节目相关专业(如果公司无人员可以提供)
4、地址:需要企业提供能够上门核查的经营地址
周期:自材料提交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节目 (2)

哪些电视节目禁止制作、播载的?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minzufenlie,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未申请却开展业务有何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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