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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有什么

为什么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 (2)

广播证书由哪里进行审批发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需要变更和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部门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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