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什么业务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什么情形下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人力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部门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钟机构的,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批部门:县级单位广电局(部门地区市广电局)
4、材料清单: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原件扫描件,经营范围要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2)、公司最新章程(加盖工商查询章,彩色原件扫描件);
3)、办公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彩色原件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原件彩色扫描件);
5)、法定代表人简历;
6)、股东资料(如果股东是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章程,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章程要求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的最新章程;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公司信息:公司座机、法定代表人、三名专业人员手机号和邮箱;
8)、三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身份证(正反两面原件彩色扫描件)、简历、毕业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9)、其他需撰写的申请表、委托书等资料由我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