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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北京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需要注意什么吗?对人员有什么要求

更新时间
2024-07-0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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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从事什么业务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未申请却开展业务有何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不得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士)

3、企业营业执照

4、股权构成信息(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5、企业章程

6、提供3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简历和专业证明

7、无外资投资证明

8、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红本租赁凭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以及到期如何办理延续?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如需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持证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延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需要变更和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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