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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规定。是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2015年8月28日,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其进行修订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不得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士)
3、企业营业执照
4、股权构成信息(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5、企业章程
6、提供3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简历和专业证明
7、无外资投资证明
8、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红本租赁凭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要多久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下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届时会有通知,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去大厅领取许可,只有正本没有副本含受理通知书,许可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30日内,办理延续,许可有效期延用两年,未办理延续,许可视作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