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省级广播影视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续期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延续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4、填写《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一种许可资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业务范围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如何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呢?
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理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0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0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0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0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0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无外资投资)06、办公场地证明;0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的流程为:
1、企业向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同意后,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新闻出版广电局;
3、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企业等待通知;
5、批准同意的,为申请机构核发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