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时限要求是什么?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需要的材料:
1、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简历;2、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3、房租合同及房产证的复印件;4、公司章程;5、股东为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