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
2、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