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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核,办理要求都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05-20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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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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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许可证,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必要证件。持有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工作,如电视剧、综艺节目、广告、新闻、电视栏目等。该许可证的核发是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合法制作和播出相关的广播电视节目,否则将会面临严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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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

(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

  1、审批单位: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许可证.1(1)(1)

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

2、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核发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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