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业务介绍
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4、材料清单: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原件扫描件,经营范围要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2)、公司Zui新章程(加盖工商查询章,彩色原件扫描件);
3)、办公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彩色原件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原件彩色扫描件);
5)、法定代表人简历;
6)、股东资料(如果股东是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章程,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章程要求加盖工商档案查询章的Zui新章程;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7)、公司信息:公司座机、法定代表人、三名专业人员手机号和邮箱;
8)、三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身份证(正反两面原件彩色扫描件)、简历、毕业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9)、其他需撰写的申请表、委托书等资料由我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