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出台,企业面临五年内实缴,应该怎么办
| 更新时间 2025-02-02 09: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3693633245 联系手机 15718838840 联系人 朱经理 立即询价 |
注册资本5年内必须实缴
这条是重量级。认缴出资制度2014年推行时,社会状态以鼓励创业创新为主,也不像现今实践中出现了无数的注水公司、皮包公司。
现在这些空壳未出资的公司同样能做到责任隔离,一方面成了诈骗和套路的温床。一方面损害了相关人的利益、降低了公众对公司制的信赖。
新法第47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缴足的金额是“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如果未能按期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核查,及时发出书面催缴书,可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51条、52条将核查和通知的责任直接归到了董事会/执行董事。
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股东失权,相应股权应转让、核减或注销。
仔细看来,公权力没有强行加入作严格一刀切。失权决策本质还是公司自治、由公司董事会自行作出。失权的股份如无法处理,6个月后要由其他股东接盘。
工商部门并不直接监管出资期限,但有责任人未履职的处罚权、罚款权,这就为后期实操留有余地。
配套规定是266条,立法机关也知道这一条事关重大,Zui后一条有特别陈述。
除有其他特别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没有明确工商行政部门的具体手段,而是“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现在说新法的规定是否过于严格还为时过早,要看后续实践和配套规定。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五年实缴”,
以前未实缴的公司怎么办?
新《公司法》中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至于如何调整,小编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减资或撤资
如果以前的公司有实际业务经营,但之前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太高,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可以选择选择减资方案。
新公司法5年内实缴,老公司怎么办?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Zui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老公司,公司法的266条已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266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此,小编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新公司法(2023年版)实施以后,以前注册的公司,绝大多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认缴出资额要么实缴到位,要么注销后新设公司,要么减资。
当然,对于认缴出资额畸高的公司,无论是选择注销后新设公司,还是选择减资,都会涉及相对复杂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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