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2.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3.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4.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需要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节目核发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经营范围:涉及影视制作、发行、例如:小视频、微电影等。
三、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部门:市文广局
四、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流程:
公司基本材料准备------提交申请材料------文广局审核------许可证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