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什么,企业在北京怎么办理,办理的条件和材料都有什么
![]() ![]() ![]() ![]() ![]() ![]() ![]() ![]() ![]() ![]() | 更新时间 2024-07-02 09: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3693633245 联系手机 15718838840 联系人 朱经理 立即询价 |
详细介绍
申请条件
1、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为啥要办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批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实施。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从事制作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以及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办理的流程为:
1、企业向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同意后,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新闻出版广电局;
3、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企业等待通知;
5、批准同意的,为申请机构核发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需要变更和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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